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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宝鸡烈士纪念园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金台区中山西路街道胜利村、长青社区,征收土地面积21.552亩,土地所有权人为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为对应的承包农户或其他合法使用人。
具体征收范围以宝鸡市2025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中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陕地三测〔2025〕084号〕为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15日作出《关于宝鸡市2025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6〕48号),批准本次土地征收。宝鸡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30日转发该批准文件(宝市政土批〔2026〕28号)。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事宜,按照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已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执行。相关补偿费用已足额测算并落实到位。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及移交土地事宜,按照签订的统一征地协议书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不服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批复,应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个工作日起算,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