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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MK体育APP在科层部门基础上成立领导小组、设置协调性机构等,是中国政府内部普遍存在的组织行为。这些不同的组织形态与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实践发生关联,并构成了中国政府组织运作的独特属性。具体到基层政府这一层级,其内部的组织机构有自身的特点。本专题试图分析基层政府进行机构调整的原因及后果,为读者提供一个理解中国国家治理与基层政府机构形态之关系的分析视角。选文的第一篇至第三篇主要聚焦基层政府通过对空间切分进行的组织调整,即通过对行政人员、治理资源的集中调动与再分配,完成辖区的治理任务。选文的第四至第六篇则聚焦于近年来随着从“中心工作”到“多中心工作”的治理转型,以及机构改革与“三定”方案带来的自主性收缩,使得基层政府将“工作线”而非原有的“领导小组”作为常设的组织形态。选文的第七至九篇则聚焦讨论基层政府在不同组织形态之间进行转换的机制和原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层政府研究便一直是政治学、社会学与管理学等诸多学科研究者关注的热点。这一学术热点的兴起与延续部分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以降中国经济持续而快速的增长令国内外的研究者感到困惑:何以在经济增长理论所强调的诸多增长条件(如自然资源禀赋、物质和人力资本积累以及技术创新能力)都不占优势甚至是低水平的中国却以异常快速的方式发展;部分则是研究者试图通过基层政府来理解中国治理体系的运作。研究者试图以基层政府作为切入点来理解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之谜,其中卓有影响的论断有“地方法团主义”、“地方政府即厂商”、“村镇政府即公司”。这些研究主要是在1978年分权式改革带来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特别是财税分配)格局下定位基层政府的角色,以此来理解基层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行为及其功能。随着对基层政府研究的推进与深入,研究者不再囿于基层政府的角色分析而转向基层政府的内部治理结构及其治理机制的探讨,期间对乡镇政府的组织结构、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变通、共谋、运动式治理等研究成果共同勾画了基层政府不同维度的治理形态,其中基层政府运作过程的“黑箱”也正逐步被打开,但由于研究者的分析与讨论多以个案和特定领域为基础,因而伴随案例研究的积累,对基层政府治理的理解日益呈现“碎片化”的特征。不仅如此,这一领域中“理论贫困的状况日益凸显出来”,“理论贫困状况导致许多有关政府行为的研究工作停留在故事描述或就事论事的讨论上,或引入大而化之的抽象概念或理论比喻泛泛而谈,缺乏分析力度”。正是基于这种反思,周雪光等人基于政府内部权威关系而提出了“控制权”理论,用以解释中国政府在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的治理结构、权威关系、行为类型及其变化过程。这一努力在相当程度上提升了政府研究的理论高度,并将诸多案例研究中呈现的“悖论化”结论纳入一个整体性的框架之中获得了解释,但是囿于主题,周雪光等人的控制权理论分析主要集中在多层级的组织体系中不同权威关系的分配,而对基层政府这一特定层级的治理结构及其治理机制解析不够,因此它并未解决“碎片化”及理论贫乏困境在基层政府研究领域中的问题。本文则试图在既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以基层政府组织的治理结构分析为核心,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来审视基层政府的内部治理结构。这一努力不仅有助于从学理上理解基层政府的运作,同时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基层政府组织展开深入研究的前提是首先对其组织结构的构成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这一努力在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中国乡镇组织变迁”课题组的调查成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中国乡镇组织调查》和《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这两本调查报告文集中,课题组系统地呈现了乡镇一级的各类机构与组织的结构和功能,分析了组织的静态结构与动态运作,并梳理了这些机构的历史演变过程。这些研究成果作为当时最为系统地呈现了乡镇基层政府组织结构特征的成果,为后续研究者进一步深入研究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的运作奠定了基础。伴随着21世纪初一批研究者深入乡镇政府展开细致的田野研究,基层政府的行为过程与治理机制便被逐渐呈现,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策略主义、运动式治理等等构成了研究者理解与把握基层政府行为过程的努力。在这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中,影响农村基层政府治理实践的结构性因素逐渐被勾勒出来,理解这些结构性因素不仅是理解基层政府治理的关键,同时也是解析农村基层政府内部治理结构及其变动的基础。以下,笔者将分别从三个层面解析影响农村基层政府治理实践的结构性因素。
第一,治理任务繁重。中国多层级的政府之间存在明显“职责同构”现象,即在政府间的关系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都高度统一和高度同构,其中每一级政府都管理大体相同的事情,相应地在机构设置上也存在“上下对口、左右对齐”的特征。在此“职责同构”的体系下,各项政策与事务最终都落脚在基层政府,由其来执行和落实。与此同时,中国长期实行属地化管理模式,强调基层百姓的日常事务(诸如户口登记、纳税、诉讼、灾荒救济等)都只和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行政组织发生联系,并由它直接管辖,且与其他层级或区域的政府发生联系也一定要通过管辖政府这一中心。“职责同构”与“属地管理”的双重约束决定了基层政府不仅需要回应辖区内各种内生的治理诉求,同时也必须完成所有自上而下的政策与任务,这使得基层政府所承载的任务是整个官僚体系中最为繁重的一环。
第二,治理任务的异质性强。对于基层政府而言,因为其处于行政体系的最底端,故自上而下的政策与任务由其执行和落实时,不仅导致了其治理任务繁重,同样亦决定了其治理任务的异质性奇大:其中既有维稳等“硬任务”,也有精神文明建设等“软任务”。这些任务的差异性对作为治理者的乡镇干部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既要能进入乡村社会化解问题、落实政策,同时又要能够应付行政体系内部的文牍化需求。乡镇政府执行的治理任务来自不同委托人,而不同委托人的治理诉求可能各不相同甚至相互抵触:来自环保部门的诉求要求基层政府必须禁止乡民使用非清洁煤或禁止焚烧秸秆,而来自维稳部门的诉求则需要基层政府必须“稳定压倒一切”“禁止一切强力措施的使用”。
第三,治理任务完成过程的自主性低。与其他层级的政府主要是以“治官”为主不同,基层政府主要是以“治民”为主,其所面临的治理任务中有相当比例是需要村庄(包括村干部和村民)的配合,这就意味着其治理任务完成过程的自主性低,必须依赖治理对象的配合。有研究者对汲取型民主和分配型民主的对比考察业已发现,同样是有利于村民的政策和项目,如果需要村民投入和配合,则村民的参与意愿更低,政策落实和项目实行的效果也越差。对于基层政府而言,政策上传下达等治理任务完成的自主性较高,其不需要村民的配合;相反,当治理任务完成的过程有赖于组织外成员(村干部与村民)的配合时,治理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因为仅仅设置组织内部的激励并不能保证治理任务的有效落实。
第一,财政资源的短缺。20世纪80年代初,在财政赤字压力下实施农村政治改革时推行“撤社建乡、撤队建村”,其带来的客观后果则是建立了中国历史上人员数量最为庞大的农村基层政府,而且与之最不对应的是,国家并没有相应地安排必要的财政资源。1986年财政部下发的《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虽然名义上将乡镇财政预决算正式纳入国家统一管理,但却要求乡镇政府自行统筹。这种以“自收自支为主的农村基层政府的财政体系实质是国家通过向农村基层政府下放收费权来甩出维持基层政权运行的财政负担”。这一格局虽在取消农业税费之后发生了改变,但乡镇所获得的财政转移仅仅是以保障政府机构的人员工资发放与基本运行为基础,乡镇可自主裁量、使用的财政资源甚为有限。当基层政府拥有的正式财政资源匮乏时,必然诱发基层政府拓展财政收入的渠道,其客观的积极后果是促进乡镇政府推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消极后果则是乡镇企业衰落之后,乡镇将财政拓展的渠道转向土地财政和农业税费的增派。
第二,达成治理任务的治权不匹配。基层政府虽有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任,尤其是在压力型体制的末端,县级政府通过目标责任管理制等手段敦促乡镇干部必须完成治理任务,但乡镇政府在很多时候并没有相应的治权。当“硬任务”遇上了“软手段”时,基层治理之困便呈现出来。虽然正式的、制度化的财政资源难以保障、与治理任务相匹配的制度化治理手段缺乏,但在压力型体制之下,尤其是在面对中心工作时,乡镇政权须用超越官僚惯例和正式的制度手段来完成这些治理任务,由此各种非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的治理手段便在基层治理中广泛采取。稳定的非正式制度一方面大大缓解了官僚主义的僵化,增加了官僚体制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则使得基层治理偏离了正式制度的约束,使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受到挑战。
基层政府是整个行政体制与社会发生关联最为密切的部分,也是行政体制与社会交汇的节点。这个特殊的节点位置使得其治理不可避免地面临“治理的结构之困”,即作为官僚体系的一部分,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要求其必须依据程序正义的方式来推动治理实践;同时,农村基层政府又是面向乡村社会的治理,乡土社会所崇尚的情理至上、差别化关联的互动模式,要求基层政府的治理必须以遵从情理主义和实质正义的方式来实践。因此,站在乡镇基层政府的角度,自下而上看,全是一层一层的科层结构,要求执行公共规则、照章办事、程序至上;自上向下看,则是一片一片的乡土社会,要求依凭地方性规范,达致情理有序。科层制所推行的公共规则与乡土社会所认同的地方性规范之间的张力在乡镇基层政府这个节点同时呈现并构成了基层治理的结构之困。也正是在这种治理“结构之困”的背景之下,基层政府各种应对策略与机制才有了展示与演绎的“舞台”,而这些策略与机制亦只有在这个“舞台”之中才能获得更好地理解;同理,基层政府在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中特别倚仗那些谙熟地方知识、深嵌于地方社会的乡镇干部,虽然这些干部可能并不具备特别高的文凭和职位。
治理结构是经济学(尤其是企业理论)关注的一个重点。威廉姆森曾指出,识别不同治理结构的特征是交易成本经济学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要素之一,而区别匹配假设(discriminating alignment hypothesis)——不同特征的交易对应于不同成本和效能的治理结构,从而节约成本——则构成交易成本理论在治理领域的重要机制。钱德勒在其《战略与结构》一书中对美国大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后指出,这些大公司组织结构的基本变化轨迹是从一个集权的职能部门化的组织结构(U型结构)转变为多分布的拥有一个公司总部和大量以产品或地区划分的分部组织结构(M型结构)。在钱德勒看来,M型结构的优势在于,“它把负责整个企业命运的高层经理从日常活动中解脱出来,从而有时间、信息,甚至心理上的责任感去开展长期性的计划和评估;同时,它把日常管理的责任和必要的权力交给了多功能自治分布的总经理”。钱德勒的分析直接影响到了威廉姆森对美国工商业企业的分析,钱德勒与威廉姆森的研究一致证明,不同的治理结构具有不同的成本和效能,当组织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组织治理结构的最优选择也会发生改变。
集权化程度即治理决策权力掌握在组织内部高层管理者手中的程度。在韦伯意义上的科层体制中,每一个职员都照既定的职责,按部就班地工作,组织内部实行着适度的分权。对于一个组织而言,虽然其管理者可能有权将所有的决策权都收归其所有,但他也必须承担因决策权集中而决策信息不足所导致的偏差,因此他不得不在“由于信息问题导致的糟糕决策成本与由于目标不一致所导致的成本相权衡”,进而形成在完全集权与完全放权之间的某种状态。由于中国的官僚机构具有向上负责的特征,因此基层政府的长官对上级关注的治理任务极其“上心”,并总是最大限度地确保这些治理任务能够有效落实。为此,他们在一些治理任务(如中心工作、一号工程等)的落实上,总是倾向建立工作小组、启动运动式机制,由长官统一决策、高位推进。
专门化程度是指组织目标是否具有专一性,即代理人所承担的是多代理任务还是单一代理任务。虽然对于乡镇政府而言,其需要应对的任务是多元的,但对于其内部具体的各科室而言,其任务的专一性则有所不同。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除了政府办公室、民政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招商引资办公室等少数科室有相对饱和与恒定的工作量之外,其他科室的工作大多都是季节性和突击性的;所以这些科室中的干部除了季节性的从事本业外,一年中的绝大多数时间实际上以挂村为主”。通常,除了计划生育办公室等这种“治理任务专一”的组织外;乡镇治理还时常因为专项工作的需要而设置一些临时性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委员会,这些机构的设计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工作内容和“中心工作”,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在于更好地加强领导,并协调相关部门以推进工作任务的落实;同时由于这些机构是临时性的,因此其人员常常是由各部门成员所兼任。伴随着工作任务的完成,这些组织的使命也就结束了。
治理任务的专一性直接影响着组织的行为选择。当代理人面临性质不同的治理任务时,委托人的监督和激励设置便出现困难。为此,针对代理人的激励应该综合考虑不同行为的相互影响。当乡镇政府的显性行为和隐性行为都很重要时,理论上上级政府和委托人不应该对显性行为给予过多的激励,否则隐性行为将不能保证;隐性行为越是难以测度,就越是应该对乡镇政府的显性和隐性行为给予低能激励。但事实上,上级政府对不同的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不同任务完成的情况所带来的奖励不一;同时,不同的部门(委托人)为了强化自己代理任务的落实通过专项资金或要求基层政府予以资金配套来进行激励,这就造成基层政府在“扭曲”的激励下形成了一系列临时性的工作/领导小组。
标准化程度即组织在完成任务时是否运用标准规范的程序。韦伯在其著述中曾强调组织规则对组织类别区分的重要意义,他将团体区分为自律的(autonom)、他律的(heteronom)、自治制的(autokephal)和他治制的(heterokephal)四种,其中,“自律”与“他律”团体的不同便在于团体秩序达致的规则是由团体之外的人所制定的,还是“根据团体成员之作为成员的资格而制定出来的”。就乡镇基层政府而言,作为官僚组织链条上的一环,其必然要求科层规范,特别是伴随20世纪90年代推进的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法律规范成为基层政府治理实践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基层政府在面对认同地方规范的乡土社会时,不得不在政策实践中进行各种变通,这种变通事实上反映了基层政府的官员们在乡土社会之中解决具体问题时偏离科层制正式制度的做法,“介乎于正式的运作方式与非正式的运作方式之间的一种准正式的运作方式。更确切地说,变通实际上是一种正式机构按非正式程序进行的运作”。变通的产生以及对乡土社会中地方性规范的认同不仅降低了治理成本,实现了“简约治理”,更为关键的是,它在解决时间问题时,诉诸地方性、社会性、非正式性的种种话语与规范,而大大提升了基层政府的有效治理能力。
乡镇政府的组织结构由领导集团(乡镇主要干部)、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三个层次所构成,其中职能部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其具体的组织形态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站所”“中心”“办公室”等),但这些部门总是与上级政府部门的设置相对应,而且在功能上也对应于县市级的机构。这种部门间往往在制度职责上有较为明确的分工,这也是现代官僚制分殊化(differentiation)的重要特征。除了这种工作内容的分殊化之外,科层制还规训部门在组织运作机制上要依循特定的制度规范,即照章办事。这种部门组织的逻辑在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表现上尤为突出;相比之下,一些部门(如共青团、妇联等办公室)则由于工作内容相对较虚,工作量较少,其部门工作人员则常常被安排其他的事务。
驻村制是指乡镇对所辖的各个行政村配备专职干部,负责联系并协助该村展开工作;驻村干部代表乡镇领导、指导、督促和协助村干部完成乡镇所下达至村庄的所有行政任务。驻村制在中国的治理传统中可以追溯到解放初期的农村“工作组”,它是依循群众路线、深入了解群众需求与疾苦的一种工作方法。当驻村制从一种“走群众路线”的治理方式演变成为一种与科层制运作高度“亲和”关系的行政方式,驻村制事实上演变成了乡镇政权与村干部之间的桥梁,通过它来实现“上令下行”进而达致乡镇政权组织任务执行的目的。对于驻村干部而言,他所敦促村干部落实的任务是多样的,即任何一项需要村庄来协力完成的工作,最终都需要驻村干部来敦促,但是驻村干部(特别是驻村领导)在推动工作时,与管区干部不同,其组织化程度明显偏弱,其资源占有量和社会动员能力也明显偏弱。
管区在不同的地方又称之为片区、管理区或办事处,其最早的设置可以追溯到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在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管理区—生产大队”的基层组织结构在许多地方都存在,“文革”后期随着管理的松动和控制的减弱,管区逐渐趋于消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后,各地因为管理的需要又开始重新实行管区制度。所谓管区,是指乡镇将辖区内地域上相连、管理上方便的若干个行政村划归为一个管区,并由乡镇委派一定乡镇干部出任管区书记、主任和官员;这些管区干部主要负责监督和参与村工作的开展,帮助村干部解决一些工作困难。对于管区组织而言,其工作内容所涉甚多,几乎所有乡镇政府需要与村庄、村民打交道的任务与工作最终都是由管区组织来落实的;而在任务执行的过程中,管区干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去规范化”特征。由于乡土社会对情理原则的重视,管区干部在与村干部和村民互动时,无法运用严格的、科层化的规范标准来行事,他们更多的是运用各种乡土规范去执行任务,甚至为了落实任务而功利性地运用各种方法、技术、手段与策略。这种“策略主义”的治理方式最终指向的是将“事情摆平”“任务落实”。在这个意义上,管区的设立是乡镇基层政权组织在面对乡村各种难度剧增时,为了防止基层政府与基层社会间的“裂隙”扩大,而对自身组织结构所做出的调整。
科斯认为,市场和企业(科层制)是两种相互可以替代而又各不相同的配置资源和协调交易的机制,企业的存在与扩张得益于这一组织机制替代市场并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企业内部的管理与协调费用则成为组织边界不能无限扩展的限制。威廉姆森进一步指出,企业(科层制)虽然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形成科层制的收益,但由于动力减弱、本位主义及信息操纵等因素,科层制的组织机制也有其自身的成本,即“科层制的成本”。这一成本产生的重要原因便是“市场交易的内化把机会主义从市场带到了企业中”。这种机会主义之所以能在企业(科层制)中发生,则是因为企业(科层制)具有代理成本和信息成本的缺陷。詹森(Michael C.Jensen)在分析组织中的权力配置和控制问题时指出,在层级结构中,随着决策权自首席执行官向下不断转移,由于目标不一致所导致的成本和由信息问题导致的成本之间存在替代关系。细言之,在完全集权的组织中,因权力集中,目标不一致所导致的代理成本会降低,但因信息问题所导致的成本却很高。由于总的组织成本是由信息问题导致的成本和由目标不一致所导致的成本所组成,因此组织成本最低点是接近完全集权与完全放权的中间状态。威廉姆森在分析企业的组织结构时,曾指出,“造成组织结构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在分析U型(直线职能型)、H型(控股公司型)和M型(实业部型)三种基本组织结构时,威廉姆森认为U型组织具有明显的集权特征,而H型则对应于分权型的组织,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复杂程度的提高,U型和H型结构的组织都将面临内部效率降低、经营权被扭曲的问题;相比之下,M型的结构则具有明显的优势,它既能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节省成本,又能弱化投机倾向。从钱德勒到威廉姆森,其对企业治理结构演变的分析勾画出企业治理结构从U型转向H型和M型结构的变迁路径。
在韦伯分析的官僚机构中,每个部门都有其清晰的职责边界和职责规范,职员在先于组织而存在的规定范围内活动;规定好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体系涉及一系列正式程序和清楚界定的职员间的社会距离。在这一体系中,不同部门之间的互动也是依凭规章、制度而展开。然而,在中国的官僚体系中,由于大量非正式社会关系在官僚机构中存在、复制并制度化,它一方面导致制度性的权力无法自上而下贯彻,而令权威主义具有分散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它又依凭个人之间的忠诚等一套社会关系来保障横向部门之间及纵向层级之间的关联。因此,当特定的治理任务较为复杂,需要多部门协调时,通常基层政府会建立工作小组等U型结构。通过领导挂帅,突破科层部门之间的区隔与壁垒,实现资源/信息的跨部门流动。这一思路可以表述如下:
治理任务的繁重无疑会增加治理者的负荷,在压力型体制之下,乡镇领导为了激励,乡镇干部更有可能采取分权的治理模式,令乡镇干部拥有更多的治权及剩余索取权。周黎安在比较行政发包制(H型结构)和科层制(M型结构)时曾指出,与科层制(M型结构)相比,行政发包制(H型结构)赋予了承包方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因而具有强激励的特征。以管区组织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伴随着乡镇治理任务的增加(主要是农业税费的征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普及义务教育的达标等)使得“乡—村”这种治理模式难以应对,乡镇政府依照部门责任,按部就班来执行时,当目标设定权、实施/自由裁量权和激励/剩余索取权都集中在乡镇政府时,其不仅治理成本高,而且绩效难以保障。在此背景下,乡镇政权组织通过引入管区组织,在乡镇与村庄之间设立管区,并将治理任务连同自由裁量权和剩余索取权一起发包给管区这一“代理人”,极大地激励了“代理人”的治理积极性,进而缓解了治理压力。基于此,我们提出以下命题来进行概况:
学术界对乡镇基层治理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丰硕的积累,但这种知识的积累因缺乏中层理论的整合而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本文通过引入乡镇基层治理组织的四个维度——集权化程度、专门化程度、标准化程度和常规化程度——对乡镇基层治理组织的形态进行类型化区分;同时分析了基层政府治理结构变迁中的钟摆效应。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发现,在基层政府的治理中存在M型、U型和H型结构相互叠加的状态;当单一治理任务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或治理任务复杂化、对部门间的协调性要求增加,基层政府则有可能建立U型治理结构或M型治理结构摆向U型治理结构;当治理任务变重或治理实践对地方配合的依赖度增强,M型治理结构则越有可能摆向H型治理结构;当治理风险变大、上级问责机制增强,U型和H型治理结构则可能回摆到M型治理结构。